(1)在诈骗案件中,涉及到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且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必须予以立案侦查。
这里所定义的“伪造的信用卡”,其实质涵义是仿照真实信用卡的外观设计、图案花纹、颜色搭配等元素,采用印刷、描绘、影印或其他技术手段,非法制造出与真卡相似度极高的假信用卡。
而“使用”则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这其中涵盖了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以及利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类服务等多种方式。
(2)在诈骗案件中,涉及到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且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同样需要立案侦查。
这里所定义的“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是指那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已经无法再继续使用的过期信用卡、无效信用卡、被依法宣告作废的信用证,以及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持卡人因故停止使用该卡,并将其归还给发卡银行的情况。《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