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相关规定,若欲成为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程序,需满足以下四项基本条件:
首先,申请人应明确自身所遭受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其次,应依法向具有受理权限的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再次,一般而言,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应为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本人;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当受侵害当事人无法亲自提出复议申请时,亦可由其他特定人员代为申请。
其中,第一类特殊情形为该当事人系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无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第二类特殊情形则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已离世,其近亲属可作为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因该当事人已故,其近亲属便自然成为申请人。
最后,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负责人通常为法定代表人,但亦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