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处理过程中,有时确实会出现合并审理的情况。
然而,若其中一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性问题必须依赖另一项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判断依据的话,这种情形下这两项诉讼显然是无法同步进行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以及行政机关对于民事争议所做的裁决等类型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如有需求,可申请将相关的民事争议一并解决。
行政诉讼,即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而民事诉讼则是指当当事人之间因为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