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香港离婚事宜的争议可通过调解方式达成离婚协议。
在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流程均以调解为主导原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明确表达了离婚意愿后,有权寻求相关组织对其进行调解工作,或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开展调解工作;
若经过评估,双方间的情感关系已经出现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加以修复,则应当予以批准离婚。
关于涉港离婚纠纷的起诉地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以及指定管辖等相关法律概念。
2、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享有的权限及分工。
3、地域管辖则是指在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享有的权限及分工。
4、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如发现该案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内,应将案件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也必须接受并审理此案。
但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依法不应由本院管辖,则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