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有意领养孩童之人须满足以下各项基本条件:
首先,要求领养人士自身无婚生或非婚生子女;
其次,需具备足够的经济基础以确保被领养者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及保护;
再次,领养人应保证自身身体状况良好,无任何医学上认定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此外,领养人还需保证自身无任何可能对被领养者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记录;
最后,领养人年龄需达到法定的三十周岁以上。
另据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领养人可申请领养两名子女;
而已有子女的领养人则仅能领养一名子女。
对于领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是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且无法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则不受上述条款以及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