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土地所有权不可进行交易。
因此,个人并无法直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
土地归属集体所有,而作为个体农民,他们仅拥有土地的承包权及使用权,但并不具备随意出售土地的权利。
同时,耕地亦不被视为可以作为个人财产得以继承。
当承包耕地的农民去世后,若土地仍处于承包期间之内,且该农民在同一户口簿上存在其他家庭成员,则可由这些家庭成员继续承包;
反之,若无此类家庭成员,则应由发包方收回并重新分配。
对于那些未拥有土地的农民而言,他们同样有机会通过承包、租赁、流转等多种方式获取土地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