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员工遭受人身损害至今已持续四个月之久,仍具有提交工伤申报的资格。
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定下明确规则,若用人单位未能依据约定及时提交工伤申报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医学诊断及鉴定确认为职业病之日算起的1年之内,均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