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面临土地所有权争议问题时,当事人可依据以下步骤妥善处理:
首先,纠纷双方应秉持互利公平原则,理性充分地探讨争议事宜并尽可能达成共识;
其次,若经过充分沟通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诉请求,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公正裁决;
最后,若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