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并不具备自由离职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选择结束现有劳务关系时,需要先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也就是说,劳动者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雇主提出辞职申请,方可解除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
对于处在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只需提前三天通知雇主,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若劳动者未能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而是擅自离职,那么他们将有可能承担对雇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