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迁移导致雇员补偿问题,双方可展开友好商议。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补偿措施如下:
经济补偿金应按照该名雇员在现就职公司的服务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
若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视为一年计算;
反之,若服务期限未达六个月,则仅需向该名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外,若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事宜,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