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委托仲裁机构以仲裁这种正当途径来确立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时,仲裁员小组将在最迟不超过六十日的时间内完成裁决工作。
如果对于仲裁裁决结果表示异议,则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次日起算,第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而人民法院也应在接到上诉请求后,于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并做出判决,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理期限,须经本院院长批准,方可再延长六个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