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同事项的重复劳动仲裁申请问题,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置:
首先,如果申请人无合理原因而拒绝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允许便擅自离场,此类情况将被视为申请人撤销其仲裁申请,申请人若试图再度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将不受理。
其次,倘若申请人自行撤销了其诉讼,随后在仲裁期限内又试图再次提出仲裁,那么此时仲裁委员会则必须予以受理。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遵循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已经接受审理的同一请求事项,仲裁委员会将不再接受新的申请(除非申请人主动撤销其诉讼,然后在仲裁期限内再次提出仲裁,或者是当事人对请求事项进行了变更,例如将经济补偿金变更为经济赔偿金)。
因此,劳动仲裁应在仲裁期限内提出,并且对于同一事项,仅能提出一次仲裁申请,除非申请人自行撤销其诉讼,然后在仲裁期限内再次提出仲裁,或者是当事人对请求事项进行了变更,否则仲裁委员会将不会予以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