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处在职业阶段时,通常情况下他们会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这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然而,在该劳动合同时解除或正式结束之后,竞业限制条款才开始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此时,被保护的一方即劳动者将被禁止前往与原雇主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能自行开设公司并生产或经营与原雇主相同类型的产品或从事类似的业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