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权进行更改:
首先是对于名下无房产且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中的新承租人而言,只要他们在原承租人去世或者迁移至其他地区时,已经和原承租人共同居住超过了两年时间,便可向相关部门提出更迭承租人的申请;
其次,如果承租人未经许可私自将所租赁的公租房进行转借、转租或是调换,那么该公租房将会被收回,并且原承租人也无法继续享有承租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