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租房协议时对于“押一付三”形式下出现承租人违约、不再居住的情况,通常无法全额退还押金。
这主要取决于租赁双方事先有无相关条款约定,如有明确规定则遵照执行,若无具体约定则通常会被视为应予退还。
在此种情况下,押金将作为房屋租金预付款进行计账处理。
若承租人决定停止使用该房屋,那么其无需继续支付租金,而房东亦需向其归还相应数额的押金。
此外,若承租人选择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或因房东违反租赁合同导致协议解除,此时押金均可得到退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