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备拘束力和强制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并未就此做出明确的倡导或禁令。
订婚并非结婚的必备环节和手续,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的确立应当完全依据于其在婚姻登记机构所进行的正规登记行为以及获取的结婚证书。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订立婚约并非一定要得到婚姻管理部门的审批核准。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可以理解到,婚约并非由法律直接规范和调节的范畴,而更多地属于道德伦理和社会观念的调节范围,一旦订婚后,并不具备对男女双方产生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