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所取得的财产方可算作个人财产:
首先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各自拥有的合法财产;
其次,如果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金或补偿金也可以归为个人所有范畴之内;
再者,遗嘱订立人或是赠与人明确表示其财产只赠送或转让给某一位特定人士时,这类财产也可被认定为该人的私人财产;
此外,属于一方独享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也应视为个人财产;
最后,夫妻任意一方在婚后所获得的个人财产的孳息以及自然增值部分,同样应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