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明文规定:
“一个农村村民家庭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行政区、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项明确指出:
“严格执行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原则。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总面积不得超出省级行政区、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
各地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与宅基地申请条件。
对于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申请,不应予以批准宅基地。
”因此,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
此外,这里所说的一处宅基地,是指由一个农村村民家庭所拥有的完整的宅基地,而并非分散在村集体土地上的两处或多处土地。
再者,宅基地的主体是“户”,而非个人。
尽管在发放土地使用证时,通常会以户主的名义进行登记,但是该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实际上是由户主个人所代表的整个家庭。
至于如何判定是否属于一户,则需要参考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然而,当子女成年并独立分户后,若无法满足居住需求,则可依法另行申请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