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确切确定拆迁赔偿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范畴的问题,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进行分析判断:
首先,如果拆迁赔偿款涵盖了针对家庭人口的补偿项目,或者其中有部分款项是为了表彰家庭成员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而特别授予的奖励,又或者在拆迁安置的房产中充分考虑到了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从而以整个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补偿,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所获取到的这部分赔偿款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上述情形均未出现,那么一般来说,这类赔偿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