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户拥有多处房产在拆迁时如何处理,我们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加以应对。
对于那些合法获取多处农村房屋的业主,在面临拆迁之时,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应当明确的是,若存在合法的一户拥有多处房产的情形,其仅有权享有对房屋的补偿权益。
原因在于,房屋作为私人财产,都可以按照集体补偿的既定准则获得公平的补偿待遇。
然而,针对宅基地的补偿价值,则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计算,超出部分的宅基地将无法享受到市场价补贴。
至于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情况,其征收补偿的具体方式,需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确定;
其次,该补偿方案的内容通常涵盖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安置对象等多个方面。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