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泰安 最近回复:
解析: 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嫌疑人,并不必定会遭受刑事制裁,更谈不上入狱服刑。刑事拘留并非一种刑事制裁方式,公检法机关无权在此阶段对被拘留者进行定罪定性。仅有经由法律程序审理判决的被告人才得以确定为犯罪分子。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有权释放相关涉案人员。此时,该名嫌疑人将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更无需接受审判和判刑。即便最终被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也未必必须入狱服刑。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理解的“坐牢”通常特指刑法规定的自由刑。 然而,根据刑法规定,法定刑罚种类除了自由刑外,还包括管制这一非监禁刑罚。被判处管制的被告人,无需在监狱内服刑,自然也就无需承受“坐牢”之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