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程序中,原则上无法对前婚期所拥有之财产进行分割。
因为婚前财产被视为夫妻个人财产,故而在离婚之时理应归属于相关人士所有,此时另一方并无权利参与分割。
然而,在离婚之后,只要其中一方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持有异议,便可对此提出再次分割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如配偶一方故意隐瞒、挪移、出售、损坏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又或者虚构夫妻共同债务以侵吞另一方的财产,那么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处理时,对于此类行为者,可以适当减少其分配份额甚至不予分配。
若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存在以上行为,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后悔,并希望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但在审理过程中,若法院未能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任何欺诈、胁迫等不当情况,则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