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产所有权铭改的基本概念,“占有改定”特指在动产所有权转让之际,双方当事人进一步的明确协议由原本的出让方继续占用该标的物。
这种转变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正式产生效果。
为了实现这样的改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严格条件:
首先,要求出让人和受让人必须达成移转所有权的共同意志;
其次,他们之间还必须建立某种直接或间接地使受让人获得动产间接占有权的具体法律关系,这正是我们在本条款中所提到的,即由出让人继续占用该动产的双方约定;
最后,出让人必须已经实际地占有或间接地控制了该标的物,否则就无法适用占有改定的原则。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