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施工合同应详细列明甲方及乙方各自的基本身份信息;
所涉工程项目以及具体的施工地点位置,同时还需要提及施工所需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及相关收费标准以及交付方法;
明确陈述施工组织规划及预期完成工期、约定工程品质达标要求及其检测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及供给安排,需包含在合同中;
同样,验收结算条例也须列入合同文本;
此外,还需列出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及应答时限,以便基于此建立稳定顺畅的沟通渠道;
最后,甲乙双方在安全方面的责任、权益和义务,以及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及其相应的赔偿措施,都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