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返外籍人士离境的程序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非法入境或非法滞留的外籍人士施行遣返措施。
在做出遣返决定之前,公安机关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并催促当事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若经过催告后,当事人仍然未能提供合理的解释且逾期未履行其义务,公安机关可据此以书面形式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一旦该决定正式生效,相关部门将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