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竟业禁止协议中并无明确约定的期限,通常情况下,该禁止期限不应超出二周年之久。
在此期间内,劳动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加入任何与其目前所在公司存在同质化或相似性产品、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竞争对手单位从事与之相关的工作;
亦不可自立门户,自行开展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服务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