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及实施。
而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国务院责无旁贷地承担着领导组织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的重任。
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状况,精心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需求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且必须将其上报至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事故处置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