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传统道德观念的普遍认知,子女理所当然地被认定为父母在法律上的首位优先赡养义务承担者。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子女因故身亡或者丧失赡养能力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此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有可能产生法定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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