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遭遇拆迁补偿问题时感到不满的被征收人,他们有权暂缓执行征地手续,并且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
在相关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前提下,可以将此事项交付给房屋和土地征收管理部门进行裁决。
若经过裁决后,当事人依然无法接受结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具体法律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对于非国有财产在进行公平补偿之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其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需求为基础,同时也需确保公平补偿的实现。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且已经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了相应补偿的特定情况下,才能根据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具有极高的严谨性,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当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完成征收工作时,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随之消失。
其次,如果拆迁方选择通过申请司法强拆的方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那么这也是通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实现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