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违法者实施的行政处罚流程之中,存在着设定追究时限的原则。
若已产生的行政罚款未能按期如数缴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若某种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尚未被相关部门发现或查处,将不再对其施与行政处罚。
然而,当此类违法行为所涉及的领域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金融稳定以及可能带来严重危害后果等情况时,上述的追究时效将会被延长至五年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