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婚姻关系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范围包含了孩子日常生活所需的各项费用,如食物、衣物护理、交通等;
同时也包括子女接受教育所必需的学费、书籍购买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医疗保健等费用。
然而,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因此在确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时,我们会综合考虑子女的现实需求,家长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准,从而根据每月总收入、全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来计算并支付抚养费。
若有两个及以上子女需要抚养,则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至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