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同时适用违约金与滞纳金这两种处罚方式的情形。
其中,违约金通常被定义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而滞纳金则是针对那些未能按时缴纳税务款项的纳税人,按照滞纳天数为单位,以滞纳税款的一定比率进行的额外款项收取。
值得注意的是,当当事人因为同一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时,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