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当员工因故需要辞去当前工作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其计算方式如下:
经济补偿应按照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便要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若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那么将被视为已工作一年;
如果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未达到六个月,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向该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