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和工人之间所产生的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方面的争议,无疑地被纳入了劳动仲裁机制的调整范畴之内。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类型的争议都可以被视为劳动争议,并适用于劳动仲裁程序进行解决:
首先是由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等方面引发的争议;
其次是由于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相关事项而产生的争议;
最后则包括了由于对劳动关系的确立存在争议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