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的办理过程中,是否进行公证并非必要环节,这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意愿。
只要是在夫妻双方自愿且平等的前提条件下,明确表达出双方都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各类问题进行妥善安排并达成共识,经历过冷静期之后,待民政局正式颁发离婚证书之日起,该协议便开始正式生效,而其中公证与否一般不会影响这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