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如一方向法院请求对某特定财产实施离婚分配,则该方需要对该财产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是否确实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承担首要的举证责任。
若事实证明请求方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隐藏或者未被承认的财产是实际存在的,且确实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另一方在此类情况下如发现任何可能涉及到隐秘或者转移财产的行为时,有权依法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分配夫妻共有的财产的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