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
在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以三十个自然日为期限设立冷静期,在此期间如任意一方可取消其提出的离婚登记请求,使离婚登记申请失效;
然而,若该冷静期过期并未撤回申请,则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再次申请发放离婚证,在对相关证据仔细审查之后,确认符合发放离婚证所需之各项条件,方可予以发放。
(二)起诉离婚:
主要判断依据在于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实质性破裂。
若合资格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且法院裁定有关部门对该事项进行调解或者当事人直接向法提出离婚诉讼的话,法院会在审理过程中,通过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以及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决定,而不必受到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的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