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时,相应的补偿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根据员工所获得的工资收入总额,以中断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为区间,进行平均值计算;
其次,依据员工在该公司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周年即向员工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再次,对于入职半年以上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同样一年期的比率来计算其应得经济补偿金;
最后,对于只有在该公司工作未满半年的员工,将只给予其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另外,如果员工每月的工资收入超过了公司所属的直辖市区或设有市政府的县级市当地政府所发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全部员工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也将以此标准三倍的金额来计算补偿金;
而递补给员工的经济收益在此情况下最多不会超过十二年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