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具有使用权的房屋遭受拆除后,该房屋的使用权持有人并不能从拆迁过程中获取到任何形式的补偿金;
2.房屋拆迁必然导致该使用权的丧失,从而给使用权持有人带来一定程度上的经济损失。
此种情况属于房产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者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两者可通过平等协商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按照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于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化解争议,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于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