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男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事宜,其中涉及到的彩礼退还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关于已经登记结婚且持续共同居住的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离婚之后彩礼无需归还给男方;
其次,男女双方虽然没有履行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的期限超过两年,甚至于在这段共同生活中产生了子女,那么此时在离婚后彩礼也不被期望需归还给男方;
再者,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他们在共同生活中所接受的彩礼确实被用来资助家庭生活,那么离婚后,这笔彩礼亦无需反还给男方。
此处所谓的"共同生活"是指在家庭部分成员由于生活和生产需要,并且实际上有支付行为,例如一方或双方患上疾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或是两个人共同开设公司、投资等情况,都应视为"共同生活";
另外,男方在向女方赠送彩礼的过程中,导致自己的经济状况出现困难,从而引发离婚,那么他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女方支付返还彩礼;
最后,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因为彩礼实际上是一种附属一定条件的赠与行为,男方无权独自行使该权利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然而,若男女双方经过商议,出于自愿意愿,由女方将彩礼款返还给男方,那么这种做法也不会被法律禁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