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业主未依照法规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时,若员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有权依法向雇主索取经济补偿金。
该项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根据务工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期限而定,普通标准是员工每供职满一年,雇主需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赔偿费。
如涉及六个月至一年工作期的情况,则视同为一整年工龄;
若员工的服务期不足六个月,雇主亦需要支付相当于其半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