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劳动者行使如下各项权利。
首先,他们享有平等就业以及自由挑选职业的权益。
其次,劳动者具备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资格,雇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以货币的形式向他们提供劳动薪酬,且不得无故拖延或者克扣工资。
当劳动者处于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以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特殊时段时,同样应该有权领取相应的工资收入。
此外,劳动者还拥有得到合理休息并享受带薪假期的权益。
用人单位有责任确保劳动者每星期至少能享有一天的休息日,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出八小时,并且平均每周的总工作时间也不可超过四十四小时。
若雇主因生产经营需求确实需要延长工时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每天延长的工作时间上限为三小时。
再者,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与卫生保护的权益。
同样,他们还有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最后,当劳动者遇到劳动争议问题时,有权提出诉求并请求有关部门解决纠纷。
同时,劳动者还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提出拒绝执行可能对生命健康产生威胁的危险工种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