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来看,已依法经过法定程序且业经审批的农村征地行为通常为合法的。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对以下各类土地的征用,需获得国务院的许可方可执行:
(1)永久基本农田;
(2)超出三十五公顷的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
(3)以及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类型土地。
同时,该法律还明确要求,征收土地的过程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能启动,且一旦得到许可,则应由县级及其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公告,并且具体组织实施。
此外,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征地时,必须提供公平、合理的经济赔偿,以确保被征用地农民可以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对他们未来的生计也有所保障。《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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