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加班管理有明确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主要条款: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各用人企业如因生产经营所需,须经过事先与工会及劳动者友好协商,方可适当延长工人的正常工作时间,然而每天的最长时长不应超出一个小时。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若必须对工作时间进行额外延长的,则应当在确保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以周计算进行严格限制,即每天的总工作时长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小时,但当月的累积工作时长应控制在三十六个个小时以内。《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