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当原告启动离婚诉讼程序之后,其自身具有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分居的权利。
然而,在离婚诉讼期间,若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则可确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
首先是重婚或与他人保持非正常婚姻同居状态;
其次是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对配偶、子女实施虐待、遗弃行为;
再次是存在如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仍未能改正;
最后是由于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任何能够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