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到房屋的搬迁与拆除时,拆迁款项应直接给予房屋的所有者;
2.对于实施房屋征收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而言,他们有责任对被拆迁房屋的住户提供适当的补偿费用。
若您认为拆迁补偿不符合规定,可向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反映并寻求帮助;
3.拆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金。
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地区的征地数量日益增多,因此,如何科学地确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便显得尤为关键。
在征收农村居民赖以为生的土地后,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补偿。
关于农民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金额,由于农村土地种类繁多,因此,不同类型的土地所对应的补偿标准亦有所差异。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如需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设施,则需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编制详细的投资预算,并将其纳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程序之中。
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问题,应当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多项因素来综合确定。
具体的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在拆迁补偿方式上,既可以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同时,还可以选择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