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拆迁估价事宜中,我们通常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详细规定进行操作。
在此过程中,评估机构的甄选是由房屋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通过协商方式共同决定的。
在进行具体的估价过程中,评估师必须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功能用途以及使用状况等因素,同时,应当选择能够给被征收人带来更多利益的市场比较法作为主要的评估手段,而不是简单地采用成本法。
首先,我们需要寻找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来承担这项评估任务。
这些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单位的正式委托之后,将开始着手展开具体的评估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