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土地房屋拆迁经济补偿方式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拆迁政策,被拆迁家庭可以选择将住宅搬迁至其他地区进行安置;
其次,拆迁单位亦可采取回迁安置的措施,即在原址为居民建设新的住房;
此外,拆迁单位还会按照一定标准向被拆迁户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最后,被拆迁户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若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负责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需与被拆迁户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