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当事人关于土地使用权方面产生纠纷,首先应尝试通过协商途径予以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涉及到的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团体之间的争议,将由乡级别的人民政府或者更高等级别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面介入处理。
倘若相关的民众或组织对于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