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业用地上的征地补偿问题,尚未有任何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征地补偿的各项具体内容,例如奖励性补偿费、厂房重建所需投入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活动因土地使用权变更而导致的一次性损失,皆有所包含。
在实践操作中,需要特别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便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上限设定。
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一费用最高限额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